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三十二卷。清许梿等撰。许梿,字珊林,浙江海宁州人。道光进士。曾任山东平度州知州。是书卷一为名例,卷二为吏律职制、公式,户律户役,卷三为户律田宅、婚姻,卷四为户律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祭祀、仪制,兵律宫卫、军政,卷五仍为兵律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贼盗,卷六至卷十一,亦为贼盗,卷十二至卷十七,皆为人命,卷十八为刑律人命、斗殴,卷十九、卷二十仍为斗殴,卷二十一为刑律斗殴、骂詈,卷二十二至二十五为刑律诉讼,卷二十六为刑律受赃,卷二十七为刑律诈伪,卷二十八为刑律犯奸,卷二十九、三十为刑律犯奸及杂犯捕亡,卷三十一仍为刑律捕亡,卷三十二为刑律断狱,工律营造、河防。记载了嘉庆二十年(1815)至道光二年(1822)刑部各司核定本部及五城各省拟罪的案件,其中尤以贼盗、人命、斗殴案件为多,有道光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