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诏书
北宋仁宗时规定佃客身份地位的一项诏令。仁宗即位后,鉴于佃客身份低下,许多佃客被强行编入税户,影响农业发展以及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和社会安定,而南方诸路尤甚。故于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十一月,诏令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诸路州军废止以往不准佃客“非时起移”及佃客“别往”须由田主开具凭由的种种旧例,规定佃客于每年田事完毕,即可与主人商量起移,各取稳便;佃客“别往”不必再持凭由;佃客不准“非时起移”,主人也不得非理拦占佃客。违者置于法。这表明佃客的法律地位有一定提高,但人身地位仍受种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