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丁
①清代八旗编审人丁之称。其制3年编审1次。沿用“三年则大比”(《周礼·小司徒》)古制,原义即每届3年再次简阅天下民数、民实(指地亩、牲畜、房屋等生活资料数目。周代民间基层组织:五家立一“比”,五比为一闾);又科举制度,每届3年乡试,亦谓之“大比之年”。此称,以“比”为名,当包括“基层组织内人丁”和“比较”这双重意思。乾隆四年(1739)定,八旗遇比丁之年,将18岁(清初曾作16、15岁)以上者核明入册。六年,为杜绝逃避差徭,又定身满5尺以上者入册。八年(1743)定,遇比丁之年,造具《丁册》(又名比丁册)。 ②清政府对蒙古各盟旗定期编审壮丁制度。每3年以旗为单位编审1次。多在会盟时举行。凡男子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者皆列入壮丁,有当兵的义务。每苏木以150名为定额,其中50名为常备现役兵,其余100名为预备役兵。比丁时,将所有壮丁姓名、年龄、登记入档,由上级指派人员按旗原有比丁数、新添和除名壮丁数加以核实后,报盟转呈将军、都统,送理藩院备案。民国六年(1917)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