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首
见“门款”(135页)。
见“门款”(135页)。
赫哲语音译,意为晒生肉条子。流行于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赫哲族地区。旧时赫哲族以鱼兽肉为主食,在打到野兽肉吃不完时即晒成肉条储存备食。有生晒、熟晒两种。打到鹿、狍,肉剩余很少时即生晒,其法是将脊背肉和腿肉
即“延优”(818页)。
蒙元时期蒙古官名。又译“帖篾额赤”、“铁篾额臣”。《元朝秘史》释为“放骆驼的”。《元史·兵志》:“放骆驼者,曰帖麦赤。”宋开禧二年(1206)蒙古国建立后始置。元代为※“怯薛”(护卫军、禁卫军)执事之
藏语音译,意为“审计官”。原西藏地方政府仔康内主管官员。额设4名,四品衔,由贵族出身的俗官充任,可升噶伦。主管政府财政收支,贵族庄园差税及俗官系统事务,其地位与仲译钦布平行。具有实权。下设管理文件、杂
见“忽察”(1486页)。
1711—1781清代左部哈萨克(鄂尔图玉兹)汗。原名艾布勒莽苏尔。祖阿不拉依、父瓦里世为土尔克斯坦城(前苏联哈萨克共和国南哈萨克斯坦州境内)苏勒坦(苏丹)。15岁时因积极参加反对准噶尔贵族斗争,遂获
1805—1875清末广西壮族抗清首领。广西马平县(今柳江县)流山乡鱼窝村人。壮族。勤奋好学,颇通诗文,早年考中秀才,颇受乡人尊崇。同治十一年(1872),村民奋起反抗地方官府以白银代粮纳赋,被举为首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
见“拓跋晃”(1359页)。
见“吐贺真”(7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