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立法院

立法院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十月置,为民国政府五院之一,是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掌理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条约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政府委员担任;设立法委员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并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各委员会及秘书、统计、编辑各处,分理院务。


官署名。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五日设立,为国民党政府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其性质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议会通常具有投不信任票权、弹劾权、质询权,而立法院除具有质询权之外,其他各权,均付缺如。立法委员的产生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不象一般议员由选举产生,故其地位不能与国会相比拟。立法院的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权。立法院制定法律须经过提案、审查、议决、公布等各项程序。提交立法院审议的法律案除中央政治委员会交议者外,不论国民政府交议的法律案,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四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所提法律案,或是立法委员依法提议的法律案,均须先由提案机关拟定法案原则草案,送请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立法院对于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的原则有意见时,得向其陈述意见。凡法律案提出后,须经三读会始得决议,如第一读会认为法律案大体成立,即按照其性质交各委员会分别审查,以审查结果报告第二读会,第二读会对法律案作逐条修正,第三读会为文字的修正。院长斟酌情形,或经委员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请求,可省略三读会。二、议决预算权行政院提出的预算案,须经立法院审查议决。但立法院只能作节目的增删或数量的核减,不能完全拒绝。三、议决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本为国民政府之权,但须先由立法院议决。四、质询权。立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设施发生疑问时可用质问或询问两种方法请其答复。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无一定任期;立法委员四十九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依法任命。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他职,任期二年,但可以连任。立法院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委员会,由立法委员分任各该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因事实上的需要并得增置民法、商法、刑法、自治法、劳工法、土地法等临时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指定立法委员兼任,并指定召集人。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非有委员三分之一出席不得开议,议事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可决定,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会议时各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长、各委员长得列席说明。立法院设秘书处与编译处,掌理院内行政事务。

猜你喜欢

  • 卷烟统税处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财政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财政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监督卷烟税收及考核其成绩事项;二、厘订卷烟税率事项;三、烟卷厂出品之稽核考查

  • 管旗总管

    官名。清制,蒙古诸部不设札萨克的旗,多设总管以管理之。设总管管理的旗有察哈尔八旗、伊犁察哈尔八旗、札哈沁二旗、热河额鲁达一旗、伊犁额鲁特下五旗、伊犁额鲁特上三旗、塔尔巴哈台额鲁特一旗、科布多额鲁特一旗

  • 差事

    清朝对在非正式官缺内任职的称呼。凡在额定官署编制以外之机构任职,如总办、提调等,以及临时奉差委办某事之官员,其职务均称“差事”。

  • 提督学院

    官名。清雍正四年,改督学为提督学院,每省一人,掌本省学校政令等。见《清史稿·职官三·提督学政》。

  • 记室参军事

    即“记室参军”。

  • 胞人丞

    官名。秦置,属少府。入汉因之,为胞人长副贰,掌屠宰之事。东汉省。官名,西汉置,属少府,为胞人长之副,佐长掌宰割者。胞,通庖。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少府》、《后汉书·百官志三·少府》。

  • 司弓

    官名。清朝内务府武备院所属毡库之属官。掌备弓处事。初名“弓匠固山达”,额设五人。康熙十五年 (1676) ,改为“弓匠协领”。二十一年,定为正七品。乾隆二十四年 (1759) 改是称。四十四年定为六品

  • 虎圈啬夫

    官名。掌管上林苑之虎圈。《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文帝游上林苑,问上林尉禽兽簿。虎圈啬夫从旁代尉对上所问禽兽甚悉。”官名,汉置,掌虎圈。《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释之从行,登虎圈。上问上林尉诸禽

  • 铸印局员外郎

    官名。清朝礼部所属铸印局主官。掌局事。顺治元年(1644)设满洲一人,寻省。雍正十一年(1733)复设,於礼部司员内拣选一人充任,一年而代。乾隆二年(1737)定制,设汉一人。宣统三年(1911)改隶

  • 司谒郎

    阶官名。金朝置,为内侍阶官,属二十五阶之第二十一阶,秩从八品下。元朝沿置,属十四阶第十一阶,正七品。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内侍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八品下,称司谒郎。见《金史·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