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课司
官署名。① 明清地方征税机构。明初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后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府称局,县称司。设从九品大使一人,典商贾,侩屠,杂市之常征,汇于府州县。清朝沿置,征纳地方店铺牙贴契税、牲畜税、落地税等杂税,隶道府者设从九品大使一人,隶州县者为未入流之大使。②清末度支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稽核常洋各关收支、各省商货统税及当杂各税,筹计各省新增税项、烟酒杂捐、机器制造各货税,发给各省田房税契、货商牙帖及一切印花,考核进出口税则,发给关单执照等事项。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
官署名,明清皆置,掌税收及税契等事,各府置税课司,在县置税课局。设大使一人,从九品。见《明史·职官四·税课司》、《历代职官表·知府直隶州知州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