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教育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教育部。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所掌为:一、师范学校;二、中学校;三、小学和蒙养院;四、普通实业学校;五、盲哑学校,其他残废等特种学校;六、和以上相等的各种学校;七、学龄儿童的就学;八、教员的检定。以司长为主官,下设佥事、主事等。国民党政府教育部沿置普通教育司,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教育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幼稚教育事项;二、师范教育事项;三、职业教育事项;四、地方教育机关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五、其他普通教育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分为中等教育与国民教育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