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局
交通部直属机关。国民党政府交通部设置,依照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七月公布的《无线电管理局章程》规定,其职任为管理全国无线电报电话及其他应用无线电波的交通事宜。局内分置三课:总务课,掌理关于电台员役的考绩,电台经费及预算、决算,电台的设置及裁并,电台所属的公产公物,电台的出纳监察,电台临时零星开支的审核,审核民有电台、电机立案给照,无线电刊物的编译及出版,典守局印、处理文书及保管案卷,庶务及不属于他课事项;工务课,掌理关于电台建筑,工程费用估计,机件材料的配发及试验,电波的分配,审订工程规范及稽核工务报告表册,电台工务人员的临时调派及考核,审核民有电台工程设计及机件程式,检定民有电台技术人员资格,规定民有电台电波事项;业务课,掌理关于电台通讯,报务话务分配疏通,结算及稽核电费帐目,编制营业册报及统计,报话价目,电台呼号,电台报话人员的临时调派及考核,特许民有电台通讯,规定民有电台呼号,编制民有电台统计图表事项。设局长一人,由交通部遴选有电学业务专长或历办电政事务满一定年限者充任;课长三人,课员若干人,工程司若干人,由部遴派技术人员充任,但其职掌事务不关技术者不在此限;必要时得酌用书记及其他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