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区巡察团
抗战期间国民党政府监察院派往各战区的巡察组织。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监察院战区巡察团规程》, 设置战区巡察团。巡察团直隶于监察院,其设置团数及各团巡察区域以军事委员会划定的各战区为准,先后设置第一、第二两个战区巡察团,分别巡察长江南、北各战区。各巡察团的组成人员如下:监察委员三人(该区有监察使则为当然委员),由监察院院长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秘书一人,干事三人,分别就监察院或监察使署中调用或临时委任。巡察团可行使监察法所规定的一切监察职权,其主要的工作是接收人民控告公务员的书状。关于人民书状的办理、出巡工作的改进及其他应讨论的事项,均由委员会议议决。各巡察团须将巡察情形按月呈报监察院备查,但遇重大事件,须随时报告监察院审核。民国三十四年(公元1945年)抗战胜利,次年巡察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