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赃者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汉代即有此种规定,如《汉书·贡传禹》记孝文帝时,吏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唐代亦有对犯赃者任官的限制规定,如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三月诏:“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以上,纵缝赦免,并终身勿齿。”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正月制:“今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赃累者,宰臣不得拟议。”对于有政治嫌隙者及其家属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武后圣历三年(公元700年)七月诏:“其杨素及兄弟子孙已下,并不得令任京官及侍卫。”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汉代即有此种规定,如《汉书·贡传禹》记孝文帝时,吏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唐代亦有对犯赃者任官的限制规定,如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三月诏:“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以上,纵缝赦免,并终身勿齿。”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正月制:“今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赃累者,宰臣不得拟议。”对于有政治嫌隙者及其家属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武后圣历三年(公元700年)七月诏:“其杨素及兄弟子孙已下,并不得令任京官及侍卫。”
①官名。战国魏置。掌文书档案。《吕氏春秋·乐成》:“文侯知之,命主书曰: ‘群臣宾客所献书者,操以进之。’主书举两箧以进,命将军视之。”北齐置于中书省。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主书令史称主书,置四人
府的等级之一。宋制上府在辅、望、紧三等之下,中府、中下府与下府之上。金明两代的府分上、中、下三等,明制上府为粮二十万石以上的府。参见“望”。
官名。北宋前期置,以朝官以上曾任转运使、提点刑狱者充任,佐三司使、副使分理三司事务。户部、盐铁、度支分置三使时,三部亦各设,称三部判官。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废。金朝亦置,员三人,从六
官署名。设于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秩从五品,隶太医院,掌宫廷御用诸香,置提点,司令各一员。
官署名。魏晋南北朝时代,刺史常带将军,其佐吏除承汉以来的丞与功曹,主簿,诸曹掾、史之外,仿州军府之制,多置参军。其军事重地或郡当边区有少数民族者,亦置军府,如会稽、丹阳、吴郡、吴兴、琅邪、高阳、宣城、
契丹本属游牧民族,其君主即位,自有一庐帐,名某某斡鲁朵,汉名某宫。在生时等于其亲军组织,死后仍然不废。自太祖至天祚帝,共置十二宫,即太祖弘义宫、太宗永兴宫、世宗积庆宫、应天皇太后长宁宫、穆宗延昌宫、景
官名。简称巡按。明清都察院专差御史之一。明洪武十年(1377)始派监察御史出巡地方。以后定制北直隶设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监察御史虽官仅七品,但出为巡按,名曰
集贤殿修撰、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等简称。
官名。西汉置,为高祖庙的主官。《汉书·王莽传上》有“哀帝持金匮至高庙以付仆射”的记载。
官名。唐朝少府监铸钱监官,置一员,以所在州府判司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