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宣抚判官简称。
宣抚判官简称。
官名。见“弘文馆”。
官署名。民国初年政事堂置司务所,掌理庶务。
官名。见“三司使”。
官名。明朝鸿胪寺副长官。分左、右,各一人,从五品,佐寺卿掌朝会、宾客、吉凶礼仪之事。建文(1399—1402)时曾升为正五品,成祖即位,复旧制。
即“江西等处行中书省”。
官名。见“营缮监”。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司市属吏,掌市场的巡查稽察,检举违法者。《周礼·地官》: “司稽,五肆则一人; 胥,二肆则一人; 肆则一人”,“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掌执市之盗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负责管理六院部皇族。
爵位名。为太平天国后期设置的六爵之一,简称为安。见“六爵”。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木中大夫箭工中士佐官,正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