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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学政之别称。
清朝学政之别称。
官名。北魏置。尚书神部曹次官,佐尚书掌祭祀之事。《魏书·奚斤传》: “(奚买奴)有宠于显祖,官至神部长。”一说即祠部长之别称。职掌参见“祠部”。
官署名。西晋、北魏所置尚书省诸曹之一。西晋为郎曹; 北魏前期为尚书曹,后改郎曹。参见“右士郎”、“右士尚书”。
官名,汉置,又称越骑校尉丞,俸六百石,为校尉之副,佐校尉,掌治文书(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东汉省。
见“提举譏察使”。
官名。北魏置。为皇帝左右的侍从首领,在皇帝外出或游猎时亦随同前往。充任此职者有士人。亦有宦者,多由中散迁任。见《魏书·苟颓传》、《阉宫传》。
官署名。民国时国民政府置,属考试院,掌管全国文官、法官、外交官、公务员及考取人员的铨叙事项。设部长一人,总理部务,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辅之。所属有秘书处、登记司、甄核司、育才司及审查委员会。官署名
官库名。南宋各屯驻大军皆置,如鄂州大军库、江陵府大军库,掌储钱为备边之费。
官名。唐朝将作监就谷监官,置一员,正八品上。
官名,汉时韩(国)置,为种族之次长官。《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韩在带方之南……有三种,一曰马韩,二曰辰韩,三曰弁韩……各有长帅,大者自名为臣智,其次为邑借。”“景初中,明帝……定二郡,诸韩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或其他职),并得同时减俸;非经两年,不得进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