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宋朝吏部侍郎左选置,参掌侍郎左选之事。
满语官名。武职。意为“什长”。汉译为“护军校”。
清朝捐纳方式之一。乃后期之加捐花样,咸同年间,初为鼓励加捐,实行多立班次,减折加捐之法。纳捐者多以饷粟交进,有成数不及定额之半者。其后另订加成新章,并令交进实银,因有此称。同治三年(1864)设银捐新
官名。西域且末、鄯善等国置,员一人。见《汉书·西域传》。官名,汉朝时西域诸国多置,位在诸侯上,掌辅佐国君处理国事。《汉书·西域传·龟兹国》:“大都尉丞、辅国侯、安国侯、击胡侯、却胡都尉、击车师都尉、左
官署名。清初“内三院”之一。顺治二年(1645)将原设翰林院裁撤,翰林院官分别并入内三院,原内秘书院遂改称“内翰林秘书院”,长官称“内翰林秘书院大学士”。十五年,内三院改为内阁。十八年复旧制后仍称“内
官署名。即太子率更寺,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率更寺。官署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率更寺为司更寺,率更令为司更大夫,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①清朝泛指矿厂管理机构之成员。②清朝专指直接由官府委派管理矿厂之官役,又称“厂官”。如铜矿中总制金厂之“场主”,掌管出纳之司库,掌管文书之吏胥,掌管稽查弹压之巡役和练役等。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按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司法部拟就《职官令草案》中作“临时中央
官名。十六国前凉置。与左长史共同处理日常政务,位在其下,实际地位相当于尚书仆射。参见“太府”。
即东宫、太子宫,也叫春宫。东方色为青,故称太子宫为青宫。《初学记》:“青宫,一名春官,太子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