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门下祭酒
县门下吏名。汉制郡置祭酒,属于散吏,县亦置门下祭酒,见于《两汉金石记》一一《邰阳令曹全碑阴》,列于县乡三老之后,而在所有县属吏之前。可见设置此职的目的在于尊老礼贤。参见“郡门下祭酒”。
县门下吏名。汉制郡置祭酒,属于散吏,县亦置门下祭酒,见于《两汉金石记》一一《邰阳令曹全碑阴》,列于县乡三老之后,而在所有县属吏之前。可见设置此职的目的在于尊老礼贤。参见“郡门下祭酒”。
见“十飙将军”。
武官名。明洪武中置府军前卫,为上直亲军之一,永乐以后沿置,掌轮番带刀侍卫,统领幼军。以指挥使为主官,下辖千户所。
见“搜检”。
刑部之别称。
明清吏部之铨选制度。明朝定制,凡内外官员出缺,由吏部选补,每月开选一次。初授官及考定升降之官归双月大选。改授、改降、丁忧、候补者归单月急选。所选出之官称为月官。清沿明制,典章更为详备。凡月选之缺,京官
太平天国后期在“王”下陆续增设的“六等爵”之一。由“豫王”演变而成。天历甲申四年(1854),封胡以晃为豫王,后革去,改称“天豫”始有是爵。位在燕爵之下,为六等爵之第五等。系衔加“天”字,又别冠一字以
①卿大夫、士之致仕者。《礼记·王制》:“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孔颖达疏引熊氏曰:“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于睽,终朝而毕,不戮一人”,“
汉代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后汉书·明帝纪》记“明帝遵建武制度,无敢违者,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
官名。五代时始置诸殿学士,有金銮殿大学士、端明殿学士之名。宋承五代制度先后置端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观文殿大学士、学士,宣和殿学士,掌出入侍从,备顾问。多以退职或现任宰执充任,无官守,无典掌而
官名。突厥有此官,为高级官员。《北史·卷九十九·突厥传》。“大官有叶护、次设、次特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及余小官,凡二十八等,皆世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