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卫生委员会
实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兼隶内政部。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的《劳工卫生委员会规程》规定,掌下列事务:一、关于工厂卫生的建议事项;二.筹划劳工卫生状况的调查及改善事项;三.拟订各项劳工卫生章则标准;四、劳工健康保险的设计事项。设委员九至十一人,由实业、内政两部就主管人员中各派四人,由两部会同聘任热心赞助劳工卫生事业或具有专门学识者一至三人;本会主席于每次开会临时推举;秘书二人,由实业、内政两部派员充任,掌记录文书及一切庶务事宜。本会每月开会一次,但遇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