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统
(1) 北洋政府时期大总统的副职。其选举同大总统,而且同时举行,但分次投票。因副总统是备位的,任期无明文规定,事实上和大总统一致。副总统缺位时则补选之。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补选冯国璋为副总统即是其例。《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规定:大总统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原任大总统任满为止;若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则由副总统代理。《临时约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仅有笼统的规定:“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未明确去职的代行应是继任及继任的期限。若副总统与总统同时缺位,大总统职务由国务院摄行。(2)国民党政府时期总统的副职。依照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一月一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其任期与总统同,为六年。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依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与副总统均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长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