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都统衙门
官署名。八旗制度是清代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明万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清太祖努尔哈赤在牛录制的基础上建立黄、白、红、蓝四旗,万历四十三年(公元1615年)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共为八旗,每旗下辖五参领,每参领辖五佐领。凡满族成员均分隶于各佐领,平时生产,战时从征。皇太极时又将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入关后,以八旗都统衙门为管辖八旗事务的最高机构,满、蒙、汉军八旗,每旗各设一衙门。其职掌有二:一是管理军务,包括旗营编制的增减,挑选兵丁,操演训练军队,管理兵器、马驼。不过八旗仅仅是提供旗营兵源的组织,八旗各佐领下的成员,经国家抽调组建成营后才是国家的军队,由皇帝任命将官统领、指挥。八旗都统除其直辖的骁骑营之外,无权指挥其他各营。二是管理旗务,包括旗人户口的编查,俸饷钱粮、婚丧嫁娶、教育养赡、考试、应差、继嗣、袭官、选秀女,以及皇庄、宗室庄田和八旗庄田的管理。满、蒙、汉军八旗各设都统一人,秩从一品,副都统二人,秩正二品。下辖参领(正三品),满洲各旗五人,共四十人;蒙古各旗二人,共十六人;汉军各旗五人,共四十人。副参领(正四品),员额同参领。佐领(正四品), 满洲六百八十一人, 蒙古二百零四人,汉军二百六十六人。骁骑校(正六品),每佐领下一人,满洲六百八十一人,蒙古二百零四人,汉军二百六十六人。此外办理章奏文移等事务的属员,有协理事务参领,于本旗参领内选定,满洲各旗二人,共十六人;蒙古各旗一人,共八人;汉军各旗二人,共十六人。印务章京,满洲各旗八人,共六十四人;蒙古各旗四人,共三十二人;汉军各旗六人,共四十八人。印务笔帖式,满洲各旗八人,蒙古各旗四人,汉军各旗六人。印务外郎,满洲各旗一人,共八人;蒙古各旗二人,共十六人;汉军各旗一人,共八人。缮写人,满洲各旗六十人,共四百八十人;蒙古各旗三十六人,共二百八十八人;汉军各旗四十八人。共三百八十四人。各旗都统衙门的内部机构有印房(管理都统印信,综理旗务),折房(办理折奏), 俸饷房(办理官兵俸饷), 银库(办理领放银两), 派差房(办理临时派委差务),督催所(催办文件), 户口房(办理官兵户籍),马档房(管理马匹), 档案库(收存档案), 米局(每局结银五千两,米贱时买进,米贵时以平价卖给旗民)。办理共同事务的机构和官员有值年旗公署、管理旧营房大臣、管理新营房大臣、管理官房大臣、管理左右翼铁匠局、稽察宝坻等处驻防大臣、左右翼世职官学,汉军清文义学、十五善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