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
任官的期限。汉制,官员始任称为“守”,满一年为“真”。即真以后,其任期并无规定。两汉时因久任而取得政绩者,颇有其人。三国时战乱濒仍,任用方面无规律可循。至晋者莅人之官在法令上限制为六年,但实际上亦迁转不定。宋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六年而代,刺史或至十余年。孝建中,改以三年为满任。齐梁陈承宋制,以三年为小满,至期或升迁或解任。北魏至孝文帝太和中, 定太守、内史、相、县令任期均为六年,任满则迁转更代,间亦有因政和民悦而增秩延限者。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定刺史、县令三年一任,佐官四年一任。至开皇十四年(公元594年)十一月改州县佐吏为三年一代,不得重任。次年又改为文武官四年为期。唐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规定自六品以下四年一代, 若无代者则五年而罢。广德以后又改为三年一任,无代者则四年而罢。五代后唐天成三年(公元928年)规定州县官以三十个月为考限, 刺史以二十五月为限,以到任日为始。后周显德五年(公元958年)规定诸道幕职州县官均以三周年为考限,闰月不在其内。宋于仁宗时规定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迁。元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定随朝官以三十月为任满,外官以三周年为任满,钱谷官以得代为任满,吏员以九十个月出职。明清时州县官任期均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