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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巡察诸州,

九条的内容为: “一曰决狱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绝服外者,听婚;三曰以杖决罚,悉令依法;四曰郡县当境贼盗不获者,并仰录奏;五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荐:六曰或昔经驱使,名位未达,或沉沦蓬荜,文武可施,宜并采访,具以名奏:七曰伪齐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听预算,降二等授官;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鳏寡困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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