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

国家银行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公布《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享有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铸发国币及经募国债等特权。同年十一月中央银行正式开业,总行设于上海,全国各省市设有分支机构。资本总额为二千万元,由政府以公债形式一次拨足。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四月,国民党政府发行金融公债,增加资本总额为一亿元。中央银行设理事会、监事会,处理监督各项事务;并置总裁一人总理行务,副总裁二人辅之;下设业务、发行二局,分掌营业、发行事务。随着国民党政权统治势力的加强,中央银行积累了大量财富,奠定了它垄断全国金融事业的基础。

猜你喜欢

  • 本资

    官制用语。即官员目前所有的任职资格。《魏书·崔挺传》: “后改定职令,(崔)振本资惟拟五品,诏曰: ‘振在郡著绩,亦有褒升。’除太子中庶子。”

  • 一统志馆

    清代内阁所属特开的修书馆。见“内阁修书各馆”。

  • 国子监典簿厅

    明清时国子监的内部机构。明制设典簿一人为主官,从八品,典文移金钱出纳支受。清制设满、汉典簿各一人,经承二人,掌章奏、文移,并掌管国子监印。

  • 户部使司判官

    官名。辽朝南面官,又称“东京户部使司判官”。户部使司官员,协助户部使处理日常事务。

  • 四川司

    官署名。即“四川清吏司”。

  • 闾正

    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北齐、北周与隋均置,管理一闾居民。北齐之闾由五十家组成,北周与北齐同。隋制闾由五保(二十五家)组成。

  • 首都警察厅

    官署名。民国置,属内政部,受内政部指挥监督,处理首都警察事务。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下设总务、保安、司法三科,督察、训练二处。经内政部核准,得就境内划分若干区,每区设警察局及派出所。官署名。国民党政府

  • 社会教育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始置,属教育部。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所掌为:一、厘正通俗礼仪;二、博物馆、图书馆;三、动植物园等学术事项;四、美术馆、美术展览会;五、文艺、音乐、演剧等;六、调查、搜

  • 中准

    官名,灵帝四年改平准为中准,使宦者为令,列于内署(见《后汉书·孝灵帝纪》);俸六百石,掌知物价,主练染,作采色。见《后汉书·百官志》。

  • 列兵

    士兵名。国民党政府设置,见“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