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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注》第九章 上经需传卷二 比魏 · 王弼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1)。“不宁方来”,上下应也(2)。“后夫凶”,其道穷也(3)。

  (1)处比之时,将原筮以求无咎,其唯元永贞乎?夫群党相比,而不以“元永贞”,则凶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则虽永贞而犹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贞而无咎者,其唯九五乎? (2)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五独处尊,莫不归之,上下应之,既亲且安,安则不安者讬焉,故不宁方所以来,“上下应”故也。夫无者求有,有者不求所与,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则不宁之方皆来矣。 (3)将合和亲而独在后,亲成则诛,是以凶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1)。  (1)万国以“比”建,诸侯以“比”亲。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1)。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1)处比之始,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为比之首,则祸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也。处比之首,应不在一,心无私吝,则莫不比之。著信立诚,盈溢乎质素之器,则物终来无衰竭也。亲乎天下,著信盈缶,应者岂一道而来?故必“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1)。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1)处比之时,居中得位,而系应在五,不能来它,故得其自内贞吉而已。  六三:比之匪人(1)。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1)四自外比,二为五贞,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已亲,故曰“比之匪人”。

  六四:外比之,贞吉(1)。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1)外比於五,复得其位,比不失贤,处不失位,故“贞吉”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1)。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1)为比之主而有应在二,“显比”者也。比而显之,则所亲者狭矣。夫无私於物,唯贤是与,则去之与来,皆无失也。夫三驱之礼,禽逆来趣已则舍之,背已而走则射之,爱於来而恶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显比”而居王位,用三驱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讨有常,伐不加邑,动必讨叛,邑人无虞,故“不诫”也,虽不得乎大人之吉,是“显比”之吉也。此可以为上之使,非为上道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1)。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1)无首,后也,处卦之终,是后夫也。亲道已成,无所与终,为时所弃,宜其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