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词语>国学名著>墨子城守各篇简注>第七章 (巳)备穴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第七章 (巳)备穴清 · 岑仲勉

1禽子再拜再拜曰:敢问古人有善攻者,穴土而入,缚柱施火,以坏吾城,城坏,或中人为之奈何?

  余按或中人当城中人之误。又据本文,穴攻之用,志在坏城,与用隧道攻入城内略异,前者近于现代之爆破战术,后者称坑道战术。周书三一韦孝宽传:“又于城四面穿地作二十一道,分为四路,于其中各施梁柱,作讫,以油灌柱,放火烧之,柱折,城并崩坏。”

  2子墨子曰:问穴土之守耶?备穴者城内为高楼,以谨候望适人,适人为变筑垣聚土非常者,若彭有水浊非常者,此穴土也,急堑城内穴其土直之。穿井城内,五步一井,傅城足,高地一丈五尺,下地、得泉三尺而止。令陶者为罂,容四十斗以上,固幎之以薄●革,置井中,使聪耳者伏罂而听之,审知穴之所在,凿穴迎之。  此节约言备穴之掘堑及罂听两法。

  筑垣聚土与平常不同,此“变”状也,又或(若,或也。)旁(彭,旁通。)见浊水,皆敌人穴土之现象。堑同堑,直之者与之相当,此就已审知敌穴所在而言,子篇65节“适人为穴而来,我亟使穴师迎而穴之,为之具内弩以应之”三句,苏以为本篇之文,或可接在此处。周书三一韦孝宽传:“遂于城南凿地道,……孝宽复掘长堑要其地道,仍饬战士屯堑,城外每穿至堑,战士即擒杀之。又于堑外积柴贮火,敌人有伏地道内者,便下柴火,以皮?吹之,吹气一冲,咸即灼烂。”

  如未知敌穴所在,则须用穿井方法;此系临时之井,故五步而为一,与子篇27节百步一井异。“傅城足”者,贴近城根,使易于审听。至于井之深浅,随地势高低而异,下地,低地也。太白阴经云:“天井:敌攻城为地道来攻,反自于地道上直下穿井以邀之,积薪井中,加火熏之,敌人自焦灼矣。”  幎同?,封也,●,生革也。太白阴经云:“地听:于城中八方穿井,各深二丈,令人头覆戴新瓮(即瓮),于井中坐听,则城外五百步之内有掘城道者,并闻于瓮中,辨方所远近。”通典云:“以新罂用薄皮裹口如鼓。”又德安守城录云:“闻虏于太山庙穴地道,高广丈有半,将由景福寺出,公集僚属议。”张斌曰:“兵法当设瓮听,以无目人司之,知其远近。”皆此种罂听之遗法,用瞽目人者取其用心专一。

  3令陶者为瓦窦,长二尺五寸,六围,中判之,合而施之穴中,偃一、覆一,善涂其窦际,勿令泄,两旁皆如此,与穴俱前,下迫地,置康若?其中,勿满,?、康长亘窦,左右俱杂,相如也。穴内口为灶,令如窑,令容七八员艾,(左右窦皆如此,)灶用四橐。穴且遇,以颉皋冲之,疾鼓橐熏之,必令明习橐事者勿令离灶口。连版:以穴高下、广陕为度,令穴者与版俱前,凿其版,令容矛,(参分其疏数,)令可以救窦。穴则遇,以版当之,以矛救窦,勿令塞窦;窦则塞,引版而●,过一窦而塞之,凿其窦,通其烟,烟通,疾鼓橐以熏之。从穴内听穴之左右,急绝其前,勿令得行。若集客穴,塞之以柴涂,令无可烧版也。然则穴土之攻败矣。

  此节详述以穴御穴之法。通典云:“审知穴处,助凿迎之,与外相遇,即就以干艾一石,烧令烟出,以板于外密覆穴口,勿令烟泄,仍用?袋鼓之。”即就本节所言加以变通者,?袋系近世所用之羊皮风箱。

  ?窦,旧本作“月明”,王校改为?罂,“明”字与“罂”字之上截虽多少相似,但寻绎全节文字,殊不可信。下文百余字都未说及“罂”,而“窦”字共九见,若上文未说“窦”,则“窦”字突如其来。且瓦罂是整个的,有底的,如果要破分为两边,固易碎坏,而且燃?、?生烟,必须用管状物品而后可以通流,如果制?罂来应用,临时又须除去其底,有种种不方便,故知陶者所制的断是“?窦”,必非“?罂”,兹依所考校正。

  泻水之口,通称为“窦”,近世或以木制,或以瓦制,瓦制者为圆管状,像自来水管,但本书所用者系中破为二(即“中判之”,判,分也。),一仰(偃,仰也。)一覆,合之仍成圆管,岂古代陶艺未甚发达,故两片分制,抑或如此而后便于配放?、?欤?  六围,王校改为“大六围”,但从下文观之,每穴不止一窦,大六围就大约三丈,径约一丈,殊背事理。余以为“六”应“大”之讹,即大一围也,依此,则径约尺余。又旧说,五寸亦曰一围,惟墨子书之一围,均就一抱言之。

  “偃一覆一”下,旧本有“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烧柱者勿烧柱善涂其窦际勿令泄两旁皆如此与穴俱前”一段,毕以第二个“柱者勿烧”四字为衍文,“柱善涂其窦际”为一句,孙从之,并云“三十四字并说穴柱,与上下文不相蒙,疑当在后文无柱与柱交者下”;吴又沿用其说。今细审之,孙说实未尽合;“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烧柱”十三字(“者勿烧柱”四字为衍文,非“柱者勿烧”为衍文,毕说亦须略为修正。)确应依孙移正于后,但“善涂其窦际”以下十七字,仍应承上“偃一覆一”言之,其理由就是:(一)窦用上下两片合成,则中间必有缝,烟易旁泄,“善涂其窦际勿令泄”即在补救此种缺陷。(二)柱与窦迥不相涉,惟窦乃有缝隙(际,缝也。)柱则并无缝隙,孙不知“瓦罂”应作“瓦窦”,故而有此误会。

  “两旁皆如此与穴俱前”者,言穴之两旁俱置窦,开穴至何处,瓦窦即跟着一路安置,因窦多然后烟多,烟多然后能迷敌。

  下迫地一句,孙云:“此文不属,疑当接上‘偃一覆一’句,盖谓施罂穴中,其下迫地也。”余按此句再提及窦之位置高下,并非与前文不接,孙之“施罂穴中”应改为“施窦穴中”。

  康即?,若,及也。置?及?勿满,即令其内留余地,使空气流通,易于燃烧,如过于充实,?、?必难燃,此亦周人已识得初级物理之证。

  长亘窦者,言放置?、?之法在深的方面虽不可满,但在长的方面则应满载与窦相齐,盖必如是而后能多发烟之故。“左右俱杂,相如也,”两句系说?、?两项都要匀合分配,使易于燃烧。

  窑同?,见前辰篇1节。员即丸,王充论衡顺鼓篇云:“一丸之艾。”将艾草扭结成球,谓之艾丸,置艾七八丸者,取其易于引火。

  左右窦皆如此一句,按系后人释“左右俱杂相如也”两句之注文,故用括弧别之。

  橐是鼓风之箱,见子篇93及辰篇1。  颉皋见子篇49节,乃起重省力之具,当我掘穴将与敌穴相遇之时,即借颉皋之力,将相隔之土层冲破,急鼓起风箱,用烟来熏敌,管理风箱者须用平时熟习此种工作之人。

  连版者编连之木板(版,同板。)其高度、宽度应与穴相当,穴掘至某处,即将连版同时推进,所谓“令穴者与版俱前”也。板无孔则熏烟无从通至敌穴,故须凿多孔,“参分其疏数”一句亦后人解“凿其版”之注,言孔或疏或密。

  “令容矛”当下接“令可以救窦”为句。

  穴则遇,言我穴与敌穴即相通也,故须用板阻之,窦塞则烟不通,持矛者预备救窦(即通窦),兼战斗之用,窦被塞即引连版退却,遇着有被塞(而塞之,而,如也。)之窦,即把它凿通以通烟。  我所掘之穴,未必正对敌穴,故须旁听左右,如知其从某方向斜出我穴,即急阻绝其前进,否则熏敌之计难以施也。

  若集客穴,犹言我方已冲到敌穴,此时须改用涂泥之柴(柴涂犹涂柴)塞之,因板并未涂,易被敌人所烧也。

  4寇至吾城,急非常也,谨备寇穴。穴疑有,应急穴;穴未得,慎毋追。

  此言如何应付敌人之穴攻。

  孙、吴两本均以“穴疑有应寇”为句,但文义不可通。余谓“寇”字应移在“谨备”之下,言敌人既临吾城,慎防其用穴攻也。“应”字连下“急穴”为句,谓既疑敌人用穴攻(穴疑有),我方急须掘穴以拒也。

  穴未得,慎毋追两句,孙云:“似言未得敌穴所在,则勿出城追敌。”余按敌方穴攻,并未败退,何得遽言追敌?“追”字仍应就穴而言,谓未确知敌穴所在,我所试掘之穴不应再向前进,否则反以资敌也。

  5凡杀以穴攻者,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凿十尺,凿如前,步下三尺,十步拥穴左右横行,高、广各十尺。

  此言抵抗穴攻之法。  杀,破灭也,在此处当解为“破”,“凡杀以穴攻者”犹言破穴攻之计,与后午篇21节“凡杀蛾傅而攻者之法”句法相同。  高十尺,凿十尺,凿如前,吴云:“十尺凿三字误重,当删。”非也。孙云:“言其穴广与高等。”正得其意;但余以为凿十尺是“广十尺”之误,下文言高、广各十尺,可证。凿如前,即向前凿去。

  步下三尺,孙云:“谓每步则下三尺,然所下太多,疑步上有脱字。”非也。一步为六尺,每隔一步,比地面再低三尺,是举其倾斜之度,兹以草图示之:

  (图形,尚无资料。)

  即句长三尺,股长六尺,换言之则股长倍于句,依三角学公式,其坡度为三十度角,准此法掘去,无论掘深若干,坡度仍保持不变。由是知战国时代已识应用三角简单原理,惜后继者不能发扬光大耳。吴云:“以句股法计之,穴高十尺则穴身当长二十尺。”殊费解,因穴长与穴高无一定之数学联系。十步拥穴左右横行,谓掘穴深入十丈,则向穴之左右两方各掘横行之穴,其高、广亦各十尺,日军在缅甸、琉球等处所挖狐穴,盖取法乎墨子而加以改进者,例如穴道作“之”字形,与十步左右拥穴之意相近,谁谓古书不必读耶?  6杀、俚两罂,深平城,置板其上。●板以听。

  此言杀置罂听之别一方法,罂听已见前2节。  孙以“杀”字连上高广各十尺为句,云:“凡穴直前十步,则左右横行别为方十尺之穴,谓之杀,以备旁出也。”余按“杀”系置在城上豫备投掷敌人的地方,见寅篇11,穴内何得有杀?且“杀”字如连上读,则在何处埋罂(俚即埋),殊欠分明,故知“杀”应属下方合,即谓每杀应埋两罂,其深度令与城相平。

  字典无●字,孙疑即上文之连版,非是。连版用以遮敌,此则排在罂面,余以为●读如册,覆盖之义,此句即对上句“置版其上”,再作申明,言盖版于罂上以听取罂内之传声;前文2节系用生皮蒙罂,此则用板盖罂,乃罂听之又一法。

  7井,五步一。

  此句与前2节文复出。

  8密:用●若松为穴户,户内有两蒺藜,皆长极其户,户为环,垒石外●,高七尺,加堞其上。勿为陛与石,以县陛上下、出入。具炉橐,橐以牛皮;炉有两?以桥鼓之。百十每,其重四十斤,然?杜之,满炉而盖之,毋令气出。适人疾近吾穴,穴高若下不至吾穴,即以伯凿而求通之。穴中与适人遇,则皆圉而毋逐,且战北以须炉火之然也,即去而入壅穴。  此言穴内之置备。

  密,吴读为“必”,景羲读为“穴”,后说较稳,但景羲依旧读“五步一穴”为句则非是。“穴”是一字标题,与6节之杀、7节之井同。

  ●是木名,字书无其字,未详,参戌篇29。

  户止言高,不言长,故长极其户句可作两解:(一)蒺藜之长,与户高相等。或(二)其户应作其穴言,蒺藜之长,与穴长相等。二者未知孰是。户为环即门环。

  ●为●之讹文,即埻字,言穴外累石为郭以备拒守,其高七尺,上再加堞。

  陛,阶也。穴之坡度为三十度,已见前5节,则掘穴愈深,上下愈不便,但苟作阶级或堆石以备升降,万一敌人攻入,反被利用,故特声明“勿为陛与石”。县陛之制,必利用纤法为之,有事时易于破坏也,参下15节环利率。

  桥是牵扯之具,见子篇81节,以桥鼓者用桥以鼓橐(风箱),依本节则橐系皮制,取其气不易泄,故通典谓之?袋(引见前文3节)。

  “百十每”,旧无解。余按置字古文作●,上截之省写近于“百”,下截近于“十”,后人不识,故误析为“百十”两字。又古时“煤”字指火烟熏积之煤灰,不指石?,但“每”、“煤”同声,此处之“每”实即借作“煤”字;所以知者,炉必有燃料,下文既另提出?,则重四十斤者必非?,一也。?质甚轻,柴亦不重,今言四十斤,可信为密率较大之燃料,即非煤莫属,二也。下文“然?杜之”一句,“杜”字旧无解;按“佐”可误“杜”,见子篇73节,今世之发煤炉火者常佐以木?,使易于燃烧,其法当承自上古,如谓燃?以杜塞之,于事理难通,三也。汉人已识用煤,为用当可上推至战国,四也。故知本文断应改正为“置每(即煤),其重四十斤,然?佐之”。

  穴高若下两句,言敌人之穴或比我们的穴高,或比我们的穴低,不定恰恰相对。“伯”,孙疑“倚”字之误,邪也,谓邪凿而与之相通。

  圉即御,止拒战而不追,且佯战败以待鼓烟熏之。壅即拥,拥穴见前5节。

  9杀,有●,●为之户及关钥,独顺得往来行其中。(穴垒之中各一狗,狗吠即有人也。)

  此言杀置●之法。旧以“杀”连上“即去而入壅穴”为句,语意难通,余以为“●”即置于“二十步一杀”的地方,与前6节“杀埋两罂”同一文例,不然者,●应置于何处,绝无明示矣。  ●同鼠,见寅篇6,当即后13节之●穴。  关钥见子篇23,犹锁钥也。“独顺”,孙疑“绳幎”,断非是,吴以为“独须”,云,“独须要时得往来行其中也”,谓“顺”应作“须”,甚合,但“独”字仍未得其解。独字从?旁,独即犬也,穴垒之中二句乃后人注文,解明独字之意义。我未见于本时,初亦疑“顺”为“巡”讹,后细思之,乃知不然,因墨子书未有“巡视”的名称,凡巡视都谓之“行”。

  10凿井傅城足,三丈一,视外之广陕而为凿井,慎勿失。城卑穴高从穴难。凿井,城上为三四井,内新甀井中,伏而听之。审知穴之所在,穴而迎之,穴且遇,为颉皋,必以坚材为夫,以利斧施之,命有力者三人用颉皋冲之,灌以不洁十余石。

  此节再言井听、迎穴之法,参上文2节。旧本前有“斩艾与柴长尺”等十九字,今移入下11节。傅犹靠近,2节言五步一井,此言三丈一井,文异而实同,由此亦见墨子备城门诸篇非一家所作,或其中若干本是注文。

  广陕即广狭,言须酌视城外地之宽狭以定凿井之位置,切不可大意(失)也。“从”字旧无解,余按从与踪通,前汉书张汤传“从迹安起”即踪迹,谓如果城墙太矮,凿穴太高,则难以踪迹或探测敌穴之所在。

  凿井“城上”应改作城内或城下,参子篇27节。甀亦罂类,见子篇9节。

  夫同趺,颉皋之杆也,杆端一头安置利斧用以冲穴,可补充前3节未尽之说。

  不洁指?、屎之类。  11斩艾与柴,长尺,乃置窑灶中,先垒窑壁,迎穴为连版,趣状柴其中,置艾其上七八员,盆盖其口,毋令烟上泄,旁立橐,疾鼓之。

  此再详?灶熏敌之设备。“斩艾与柴……迎穴为连”十九字,旧本错在10节之前,但文义不相接,余移接于此,读者合前后文观之,便知余之不妄。

  ?灶见辰篇1及本篇3,今北方习俗须要打灶,垒?壁者打灶之谓。连版亦见前3节。

  “趣状柴其中”,旧本作“井中”,吴云:“言疾装实柴于井中也。”(状同装,见辰篇1。)余按井不过用来藏罂以听取敌人掘穴之所在,且易于有水,哪能装置柴火?可见“井”实“其”字之误,“装柴其中”与“置艾其上”,正两者对举,下文“盆盖井口”之“井”亦同。“其”是前文?灶之代词,如是,则装柴于灶,置艾于柴上,又盆盖灶口,事理均合。七八员艾,见上3节,吴改“比焚”,非是。

  旁立橐,原文作“旁亓橐”,余谓亓(古“其”字)当作“立”,因形近而讹,辰篇1节云:“门旁为橐。”可证。

  12以车轮为辒,一束,樵染麻索涂中以束之,铁锁县,正当寇穴口,铁锁长三丈,端环,一端钩。

  此言以车轮压伤穴攻敌人之法。

  辒见子篇75及辰篇2节,以车轮为辒者即辰篇1“用车两轮,以木束之”,故下接言“一束”,或读作“以车轮为辒束”,把“一”字移在“端环”之上,亦通。

  樵染之“樵”,旧无解,余谓此实借作“蘸”字,投于水也。蘸染为连文,如读作柴薪之“樵”,很难解释。

  涂中即辰篇1之“涂其上”,用泥涂之,以免被焚。

  前项车轮束以长三丈的铁锁,正对敌人来攻之穴口处悬之,端环者用铁环相连扣而成,与今之铁锁(粤俗呼锁炼)无异。一端钩者有钩然后可悬物也。通典一五二云:“游火铁筐,盛火加脂蜡,铁锁悬缒城下,烧孔穴中掘城人。”(参太白阴经校正)又云:“先为桔槔,县铁锁长三丈以上,束柴苇、焦草而燃之,坠于城外所穴之孔,以烟熏敌,敌立死。”皆仿此法而制造。

  13●穴高七尺五寸,广、柱间七尺,二尺一柱,柱下傅舄,二柱共一负土。(两柱同质横负土。)柱大二围半,必固其负土,无柱与柱交者。柱之外,善周涂其傅柱者,勿烧柱。  此言建筑●穴之法、即前9节之●。

  广、柱间七尺,谓穴墙两旁各为柱,其间相去七尺;二尺一柱则就每一边各柱之相距而言之。景羲以“广尺”为句,但柱大二围半,则柱径已不止一尺,且穴之高广相同,有前5节可证。  舄见子篇76节,柱础也,傅同附,言柱下必附础。隧道上有负土,见周礼冢人贾疏,将一板横地上而支持两柱,故曰二柱共一负土,由是知穴中各柱之装置,约如下图:  (图形,尚无资料。)

  旧日矿穴内之支柱,即其扩展之式。广雅云:“●,礩也。”作舄,作质,皆古人之省文,由是知“两柱同质横负土”二句,即前两句之注解,故用括弧隔之。李把质与负土混而为一。负土(即横垫)不固,则柱易下陷,柱与柱不相交,则腐坏时易于更换,倾倒时亦免波及,“无”犹言“不得”,孙谓“无字必误”,非是。

  旧本3节内有“柱之外”共三十四字,孙疑当在“无柱与柱交者”之下;余按“善涂其窦际”以下十七字,仍应是彼节之文,惟“柱之外”以下十三字,则应移接本节之后(可参看前3节),但当改为“柱之外,善周涂其傅,勿令烧柱”,删“柱者”两字,补一“令”字,即是说,柱的外面须四周好好泥涂之,勿令敌人烧毁。

  14穴二窑,皆为穴瓦屋,为置吏、舍人各一人,必置水。

  此言穴置?数与其管理人等事。

  皆为穴瓦屋,与辰篇1“为其门上瓦屋”同。置水所以备敌火。

  15穴矛以铁,长四尺半,大如铁服说。(即刃之二矛。)穴去窦尺,邪凿之上。穴当心,其矛长七尺。穴中为环利率,穴二。

  此言凿穴之工具。

  “穴矛”开穴之具,用铁为之,其大如铁服说;余按“服说”与“鈇钺”音甚相近,可参下20节。“即刃之二矛”句乃后人注文,谓此矛与军器之“二矛”相同也。诗经“二矛重英”,郑玄笺云“二矛,酋矛、夷矛也”,正义驳郑,以为“直是酋矛有二,无夷矛”,可见“二矛”的名称,东汉早已失传,故郑取两种矛解之。

  窦即穴口,言去穴口一尺处当向下斜凿,古文上作“二”,下作“●”,上下两字甚易互乱(如10及16节之城上,均城下之讹),应改为“邪凿之下”,可参前5节图。

  穴当心者犹言穴已开至地心,那时所用之工具,要较四尺半者为长,故其长七尺,因较长可以省力。

  率,尔雅释水作●,亦作繂,索也。六韬军用篇云:“渡沟堑飞桥一,间广一丈五尺,长二丈以上,着转关辘轳八具,以环利通索张之。”环利率即环利通索,简言之为环索,类于近世之铁索缆车,可以上下或牵挽人物,前8节之县陛,当即指此。

  16凿井城上,俟其身井且通,居版上而凿其一偏,已而移版凿一偏。

  此言凿井之法。  城上应作城下,参前节及10节。身,王改“穿”,但文气与下不相接,余按“身”应解作“靠身这一边”,谓一边既凿通,又移而凿别一边。

  17颉皋为两夫而旁狸其植,而●钩其两端。

  此言作颉皋之法。  一杆之两端谓之两夫,植,柱也,所以承杆者,●同傅,言着钩于其两端也。

  18诸作穴者五十人,男、女相半。

  此言作穴所用人数。  19攻穴为传土之囗,受六参,约枲以绊其下,可提而举投。已,则穴七人守退垒之中,为大庑一,藏穴具其中。

  此言开穴时运土之具及穴成后之处置。  攻穴犹凿穴,空格当是“具”字,孙疑传土作“持土”,非是,“持”犹储积,但开穴时掘出之土,必须陆续移出,乃不阻碍工作,此是一般常识,若解作储积,适得其反。传,移也,转递也,今粤俗尚呼运土之竹箕曰参,读如“惨”,盖将凿出之土,先用环索(见15节)牵上穴口,以后再由工人挑去,故云每具受六参。孙以“参”为“藟”之讹,亦因未详考方言而误。

  土畚以绳(枲)环其底,便易于提挽,又可举而倾倒之,是亦省人力之法。

  已者作穴既成也,穴成则每穴用七八人守之,退垒疑是可供休息之垒。

  庑,苏以为罂,非是,余按汉书注,庑,门屋也,瓦罂岂藏工具之器。  20难穴,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外斩其穴,深到泉。难近穴,为铁鈇,金与扶林长四尺,财自足。客即穴,亦穴而应之。

  此又分述阻碍敌人作穴之法。  难,孙改为“●”,非是,阻难为连言,难穴即阻敌之穴攻,与戌篇5节“难寇”同义。“之外”的“外”字属上或属下,均不成句,余谓应移于节首作“难外穴”,(即城外之穴。)与下“难近穴”对言,否则“难穴”与“难近穴”两无区别矣。将池边(唇)之木、瓦散开,敌人要作穴自当较为困难。  斩为堑字省文,堑穴见前2节。

  鈇,斧也,“金与扶林”,孙疑扶林为鈇枋之讹,余疑应作“鈇与柄”,(鈇字误分为“金、扶”两字。)谓鈇连柄共长四尺,与前15节长四尺半之数相近。财即才,言此项工具足用而止,不必过多。  即,若也,如果也,敌果开穴以攻,我亦作穴以迎拒之。

  21为铁钩距长四尺者,财自足,穴彻,以钩客穴。

  此言钩距之用,丑篇3所言钩距,与此不同。

  彻、通也,既通敌穴,即以铁钩距钩敌方作穴之工兵。史树青等曾说:“四川出土的铁器中,有汉钩镶一件,在武梁祠石刻中,我们曾见过这样的武器,刘熙释名说:‘两头曰钩,中央曰镶,或推镶或钩引。’但据墨子鲁问篇说:‘公输班作钩距。’其作用是‘退者钩之,进者拒之’。……我们推测就是展览会中陈列的钩镶,钩拒是它的别名而已。”(一九五四年文物参考资料一二期一一五页)展览会的物品我未见到,不过这里钩距的作用在进攻,正如释名所说“用之之宜也”。

  22为短矛、短戟、短弩、虻矢,穴彻以斗。

  此言短兵器等之用途。

  扬雄方言云:“箭,其三鎌长尺六者谓之飞虻。”虻矢乃矢之一种。

  23以金剑为难,长五尺,为銎、木●;●有虑枚,以左客穴。

  此言金剑之用。

  吴引战国策秦策“以与秦为难”,难,犹敌也,谓“以金剑为抗拒之用”;余按下文明言“以左客穴”,则此处不必言抗拒。“难”字俗写作“●”与行草之“斫”有点相像,“斫”与前20节孙拟改“难”为“●”之“●”同音,击也,亦即剑刃。战国有木剑,近年长沙曾出土,但挫客穴需要锋利,故特声明用金刃。

  依此来看,孙改全句为“斫以金为斫”,亦非是,似当仿26节的句法,改作“剑以金为斫”,才合。

  五尺指剑之长度。銎即斧斤入柄之处。●音丑利切,柄也。虑枚,运解为鹿卢,剑柄怎能安置鹿卢?余谓当是便于执持之处。“左”孙改“佐”,非也,左与挫音近,当改为挫,即阻难之意。

  24戒持罂,容三十斗以上,狸穴中,丈一,以听穴者声。

  此复言穴听之布置。

  戒,备也。持,跱也,具也。三十斗,前2节作四十斗。又2节五步一井,10节三丈一井,此独言“丈一”,远近不合,孙疑“丈”上脱“三”字。

  25为穴,高八尺,广、善为傅置,具炉、牛皮橐及瓦●,卫穴二,盖陈靃及艾,穴彻,熏之。

  此又言作穴及其设备之大概。

  前5节言穴高十尺,广十尺,又13节●穴高七尺五寸,广七尺,高、广相近,则“广”下殆脱“八尺”两字。傅置,孙改傅埴,谓即前13善周涂其傅之意,非也;此对全穴而言,非专说柱,傅置乃薄植之讹(见子篇9节),谓宜善为搘柱,约如前13节所言。

  ●即缶,以载艾、炭等,卫,旧无解,犹言“每”也,下仿此。  “陈”与“填”古音甚相近,“盖陈”谓以艾等填盖于缶内,与8节“满炉而盖之”同,旧解不详。又靃,毕以为豆叶,非也,此当后世所谓霍香之属,与艾同是香草。

  26斧以金为斫,●长三尺,卫穴四。

  此言作斧之制。  凡金类,古人都称为“金”,非黄金也,“斧以金为斫”句依孙、李读。斫是斧刃,见前23。

  27为垒,卫穴四十。属四。

  此言蘲、斸之数。  垒即蘲,见子篇59,盛土笼也,故每穴四十具,吴疑“十”字误。  属即斸,亦见子篇59。

  28为斤、斧、锯、凿、镢、财自足。

  此言开穴所用之杂器。

  斧斤常连言,用以斫。镢,大锄也。

  29为铁校,卫穴四。

  校,孙疑是阑校,未确。可能是后世之“铰”,剪刀也。  30为中橹,高十尺半,广四尺。

  此言中橹之制度,橹,楯也,参子篇29。

  31为横穴大橹?。

  ?见辰篇2。横穴大橹?,疑备以阻敌。

  32具?,枲,财自足,以烛穴中。

  此言备燃火之具。?,禾杆。枲当是麻骨。

  33盆持酝,客即熏,以救目;救目,分方凿穴,以盆盛酝置穴中,大盆毋少四斗,即熏,以目临酝上及以沺目。  此言备酝之法。后半节与前半意复,如非注文,即是墨徒所记不同。

  持,具也。春秋繁露郊语篇:“人之言,酝去烟。”吴云:“酝盖一种易挥发之酒类,故下文曰以目临酝上,若不易挥发,则以目临酝上,亦属无益。”按酒精比水可以多溶解气体,辟烟之说,或非无据。

  即,若也,言敌人如施用熏法。分方凿穴即分向各方开穴,所以通气泄烟。

  沺、俞疑油之误,孙疑洒之误,余则谓沺之义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