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第十七章 國 語 卷 第 十 五春秋鲁 · 春秋鲁
晉語九1士景伯如楚〔一〕,叔魚為贊理〔二〕。邢侯與雍子爭田〔三〕,雍子納其女於叔魚以求直〔四〕。及斷獄之日,叔魚抑邢侯〔五〕,邢侯殺叔魚與雍子於朝。韓宣子患之,叔向曰:「三姦同罪,請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六〕。」宣子曰:「若何?」對曰:「鮒也鬻獄〔七〕,雍子賈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八〕。夫以回鬻國之中〔九〕,與絕親以買直,與非司寇而擅殺,其罪一也。」邢侯聞之,逃。遂施邢侯氏〔一0〕,而尸叔魚與雍子於市〔一一〕。
〔一〕景伯,晉理官士彌牟。如楚,聘也。
〔二〕叔魚,羊舌鮒。贊,佐也。景伯如楚,故叔魚攝其官也。傳曰:「叔魚攝理。」
〔三〕二子皆晉大夫。邢侯,楚申公巫臣之子,巫臣奔晉,晉與之邢。雍子,故楚大夫,奔晉,晉與之鄐。爭鄐田之疆界也。
〔四〕不直,故納直女。傳曰:「罪在雍子。」
〔五〕斷,決也。抑,枉也。
〔六〕陳尸為戮。
〔七〕鬻,賣也。
〔八〕官,司寇。干,犯也。
〔九〕回,邪也。中,平也。
〔一0〕施,劾捕也。 〔一一〕死時在朝,故尸於市。在魯昭十四年。
2中行穆子帥師伐狄,圍鼓〔一〕。鼓人或請以城叛,穆子不受,軍吏曰:「可無勞師而得城,子何不為?」穆子曰:「非事君之禮也。夫以城來者,必將求利於我〔二〕。夫守而二心,姦之大者也;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許而弗予,失吾信也;若其予之,賞大姦也。姦而盈祿,善將若何〔三〕?且夫狄之憾者以城來盈願〔四〕,晉豈其無〔五〕?是我以鼓教吾邊鄙貳也〔六〕。夫事君者,量力而進〔七〕,不能則退,不以安賈貳〔八〕。」令軍吏呼城,儆將攻之,未傅而鼓降〔九〕。中行伯既克鼓,以鼓子苑支來〔一0〕。令鼓人各復其所,非僚勿從〔一一〕。
〔一〕穆子,晉卿,中行偃之子荀吳中行伯也。狄,鮮虞也。鼓,白狄別邑。事在魯昭十五年。
〔二〕利,爵賞也。 〔三〕盈,滿也。
〔四〕憾,恨也。 〔五〕豈無恨者。
〔六〕貳,二心也。 〔七〕進,取也。 〔八〕賈,市也。安,謂不勞師而得鼓。
〔九〕傅,著也。
〔一0〕苑支,鼓子鳶鞮也。穆子既克鼓,以鳶鞮歸,既獻而反之。其後,又叛。魯昭二十二年,荀吳襲鼓,滅之,以鳶鞮歸,使涉佗守之。
〔一一〕僚,官也。
鼓子之臣曰夙沙釐,以其孥行〔一〕,軍吏執之,辭曰:「我君是事,非事土也。名曰君臣,豈曰土臣?今君實遷〔二〕,臣何賴於鼓〔三〕?」穆子召之,曰:「鼓有君矣〔四〕,爾心〔五〕事君,吾定而祿爵〔六〕。」對曰:「臣委質於狄之鼓,未委質於晉之鼓也〔七〕。臣聞之:委質為臣,無有二心。委質而策死,古之法也〔八〕。君有烈名,臣無叛質〔九〕。敢即私利以煩司寇而亂舊法,其若不虞何〔一0〕!」穆子歎而謂其左右曰:「吾何德之務而有是臣也〔一一〕?」乃使行。既獻〔一二〕,言於公〔一三〕,與鼓子田於河陰〔一四〕,使夙沙釐相之。
〔一〕釐將妻子從鼓子也。
〔二〕遷,徙也。 〔三〕賴,利也。
〔四〕君,謂涉佗。
〔五〕案:「心」,公序本作「止」。 〔六〕定,安也。而,女也。
〔七〕質,贄也。士贄以雉,委贄而退。 〔八〕言委贄於君,書名於冊,示必死也。
〔九〕烈,明也。
〔一0〕即,就也。虞,度也。若就私利,是謂叛君。叛君有罪,故煩司寇。舊法,冊死之法。若臣皆如是,是將有不意度而至之患者,晉其如之何也。
〔一一〕吾當修務何德,而得若此之臣乎?
〔一二〕既獻功也。 〔一三〕言釐之賢於公。公,傾公,昭公之子去疾也。
〔一四〕河陰,晉河南之田,使君而田也。
3范獻子聘於魯〔一〕,問具山、敖山,魯人以其鄉對〔二〕。獻子曰:「不為具、敖乎?」對曰:「先君獻、武之諱也〔三〕。」獻子歸,遍戒其所知曰:「人不可以不學。吾適魯而名其二諱,為笑焉,唯不學也〔四〕。人之有學也,猶木之有枝葉也。木有枝葉,猶庇廕人,而況君子之學乎?」
〔一〕獻子,范宣子之子士鞅。聘在魯昭二十一年。 〔二〕言其鄉之山也。
〔三〕獻,伯禽之曾孫、微公之子獻公具。武,獻公之庶子武公敖。
〔四〕言學則必知諱,不見笑也。禮,入境而問禁,入門而問諱。
4董叔將娶於范氏〔一〕,叔向曰:「范氏富,盍已乎〔二〕!」曰:「欲為繫援焉〔三〕。」他日,董祁愬於范獻子〔四〕曰:「不吾敬也。」獻子執而紡於庭之槐〔五〕,叔向過之,曰:「子盍為我請乎?」叔向曰:「求繫,既繫矣;求援,既援矣。欲而得之,又何請焉?」 〔一〕董叔,晉大夫。范氏,范宣子之女。
〔二〕言富必驕,驕必陵人。已,止也。
〔三〕欲自繫綴,以為援助。
〔四〕祁,董叔之妻、獻子之姝,范姓祁名也。案:「范姓祁名也」,札記:「此當讀「范姓祁」三字為句,「名也」二字,淺人添之耳。」
〔五〕紡,懸也。
5趙簡子曰:「魯孟獻子有鬥臣五人。我無一,何也〔一〕?」叔向曰:「子不欲也。若欲之,肸也待交捽可也〔二〕。」
〔一〕簡子,晉卿,趙文子之孫、景子之子趙鞅志父。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鬥臣,捍難之士。
〔二〕此言欲勇則勇士至。
6梗陽人有獄,將不勝〔一〕,請納賂於魏獻子,獻子將許之。〔二〕閻沒謂叔寬曰:「與子諫乎〔三〕!吾主以不賄聞於諸侯〔四〕,今以梗陽之賄殃之,不可〔五〕。」二人朝,而不退。獻子將食,問誰於庭,曰:「閻明、叔褒在。」召之,使佐食〔六〕。比已食,三歎。既飽,獻子問焉,曰:「人有言曰:唯食可以忘憂。吾子一食之閒而三歎,何也?」同辭對曰:「吾小人也,貪。饋之始至,懼其不足,故歎。中食而自咎也,曰:豈主之食而有不足?是以再歎。主之既已食,願以小人之腹,為君子之心,屬饜而已,是以三歎〔七〕。」獻子曰:「善。」乃辭梗陽人〔八〕。
〔一〕梗陽,魏氏之邑。獄,訟也。 〔二〕獻子,晉正卿,魏戊之父魏舒也。傳曰:「梗陽人有獄,魏戊不能斷,以獄上其大宗,賂以女樂,獻子將受之。」或云:「大宗,即舒也。」昭謂:大宗,訟者之大宗也,為訟者納賂。
〔三〕閻沒,閻明;叔寬,女齊之子叔褒:皆晉大夫。傳曰:「魏戊使二子諫。」
〔四〕主,獻子。不賄,不貪財。
〔五〕殃,猶病也。
〔六〕佐,猶勸也。
〔七〕屬,適也。饜,飽也。已,止也。適小飽足,則自節止也。
〔八〕善,二子善諭而不逆,獻子能覺改也。 7下邑之役,董安于多〔一〕。趙簡子賞之,辭〔二〕,固賞之,對曰:「方臣之少也,進秉筆,贊為名命,稱於前世,立義於諸侯〔三〕,而主弗志〔四〕。及臣之壯也,耆其股肱以從司馬〔五〕,苛慝不產。及臣之長也,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