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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策》第三十二章 韓燕宋衛中山 戰國策卷三十西汉 · 西汉

燕二秦召燕王秦召燕王,燕王欲往。蘇代約〔一〕燕王曰:「楚得枳〔二〕而國亡〔三〕,齊得宋而國亡〔四〕,齊、楚不得以有枳、宋事秦者,何也?是則有功者,秦之深讎也〔五〕。秦取天下,非行義也,暴也。

  〔一〕鮑本約,猶止。

  〔二〕鮑本屬巴郡。

  〔三〕鮑本皆謂失地。秦昭廿七、八、九年,連拔楚郡。  〔四〕鮑本即此二十八年入臨淄,三十二年下七十城。

  〔五〕鮑本言此以見克齊者,秦之所惡也。

  「秦之行暴於天下,正告楚曰〔一〕:「蜀地之甲,輕舟浮於汶〔二〕,乘夏水〔三〕而下江,五日而至郢。漢中之甲,乘舟出於巴,乘夏水而〔四〕下漢,四日而至五渚〔五〕。寡人積甲宛,東下隨〔六〕,知者不及謀,勇者不及怒,寡人如射隼矣〔七〕。王乃待天下之攻函谷,不亦遠乎?」楚王為是之故,十七年事秦。

  〔一〕鮑本無「於」字,「正告楚曰」作「正告天下告楚曰」。○札記丕烈案:史記作「秦之行暴,正告天下,告楚曰」,或鮑本依之改耳。  〔二〕鮑本汶江水出岷山。補曰:汶,眉貧反,即岷。

  〔三〕鮑本江夏註,●水自江別至南郡華容,為夏水。正曰:索隱云,夏音暇,謂夏潦之水盛漲時也。下文「乘夏水」兩出,可見。

  〔四〕鮑本無「而」字。○補曰:一本「而下」。姚同。札記丕烈案:史記有。

  〔五〕鮑本史注,在洞庭。正曰:今詳本文「下漢而至五渚」,則五渚乃漢水下流。洞庭在江之南,非其地也。

  〔六〕鮑本屬南陽。

  〔七〕鮑本隼,祝鳩,喻易也。正曰:射隼,見易解卦。正義云,隼,今之鶻也。

  「秦正告韓曰:「我起乎少曲〔一〕,一日而斷太行〔二〕。我起乎宜陽而觸平陽〔三〕,二日而莫不盡繇〔四〕。我離兩周而觸鄭,五日而國舉。」韓氏以為然,故事秦。

  〔一〕鮑本韓地。范睢傳,「伐韓少曲」。補曰:本文少曲,高平。正義云,相近高平,在懷州河陽縣西北。

  〔二〕鮑本補曰:正義云,太行山羊腸阪道北過韓上黨也。

  〔三〕鮑本補曰:宜陽,見前。平陽,即近武遂,韓墳墓所在者。

  〔四〕鮑本「繇」,「由」同。正曰:索隱云,繇,音搖,搖動也。「我」屬下句。

  「秦正告魏曰:「我舉安邑,塞女戟,韓氏、太原卷〔一〕。我〔二〕下枳,道〔三〕南陽、封、冀〔四〕,包兩周,乘夏水,浮輕舟,強弩在前,銛戈〔五〕在後,決榮口〔六〕,魏無大梁;決白馬之口,魏無濟陽;決宿胥之口〔七〕,魏無虛、頓丘〔八〕。陸攻則擊河內,水攻則滅大梁。」魏氏以為然,故事秦。

  〔一〕鮑本不通此四處。正曰:安邑、女戟見前。太原在河東,時屬趙。卷,見魏策。正義云,卷,猶斷絕,軌免反。太原當為太行。蓋曰秦舉魏之安邑,塞魏之女戟,則韓氏、太行斷絕也。按趙策,秦舉安邑而塞女戟,韓氏、太原絕。正義以「卷」為「絕」,據此。  〔二〕姚本舊無「我」字,曾有。鮑本無「我」字。○

  〔三〕鮑本「枳」作「軹」,「道」下復有「道」字。○道,道所由也。補曰:按枳道即河內軹。「枳」、「軹」字通。札記丕烈案:史記作「我下軹,道南陽」。索隱以為言「道」者,衍字。今詳其文,乃「下枳」句絕,「道」字下屬,復有者誤。

  〔四〕鮑本後志,河東皮氏有冀亭,註引此。補曰:南陽即修武。封,封陵,杜預云,在蒲州。

  〔五〕鮑本「包」上有「兼」字,「戈」作「戟」。○札記丕烈案:史記作「錟戈」。  〔六〕姚本一作「滎陽之口」。鮑本「榮」作「滎」。○滎澤之口。補曰:索隱曰,滎澤口與今汴河口通,其水深,可以灌大梁。公子無忌亦云然。大事記,灌大梁之策,戰國以來,人皆知之,秦卒用此策。

  〔七〕鮑本徐註,紀年曰,魏救山塞集胥口。

  〔八〕鮑本補曰:大事記云,水經註,河水舊在白馬縣南,決通濟陽、黃溝。白馬,本衛之曹邑,今滑州縣。史作「外黃、濟陽」。大事記作「黃、濟陽」。說又見秦策。宿胥、虛、頓丘,並見秦、魏策。

  「秦欲攻安邑,恐齊救之〔一〕,則以宋委於齊,曰:「宋王無道,為木人以寫〔二〕寡人,射其面。寡人地絕兵遠,不能攻也。王苟能破宋有之,寡人如自得之。」已得安邑,塞女戟,因以破宋為齊罪。

  〔一〕鮑本「救」作「據」。○札記丕烈案:史記作「救」。

  〔二〕鮑本「寫」作「象」。○補曰:一本作「寫」,蓋古「象」字作「●」訛也。札記丕烈案:史記作「寫」,「寫」字是。

  「秦欲攻齊〔一〕,恐天下救之,則以齊委於天下曰:「齊王〔二〕四與寡人約,四欺寡人,必〔三〕率天下以攻寡人者三。有齊無秦,無齊有秦,必伐〔四〕之,必亡之!」已得宜陽、少曲,致藺、石〔五〕,因以破齊為天下罪。

  〔一〕鮑本「齊」作「韓」。○

  〔二〕鮑本「王」作「人」。○補曰:一本「人」作「王」。姚同。札記丕烈案:史記作「王」。

  〔三〕鮑本必,言攻之決。

  〔四〕姚本劉作「代」。

  〔五〕姚本三本同作「君」。鮑本「石」上補「離」字。○補曰:「藺、離石」見前。據文恐有「離」字。姚註,「石」字三本同作「君」,詳此當缺。札記丕烈案:史記作「致藺、石」。

  「秦欲攻魏,重楚〔一〕,則以南陽〔二〕委於楚曰:「寡人固與韓且絕矣!殘均陵〔三〕,塞鄳隘〔四〕,苟利於楚,寡人如自有之。」魏棄與國而合於秦,因以塞鄳隘為楚罪。

  〔一〕鮑本恐楚擊其後。

  〔二〕鮑本補曰:鄧之南陽。  〔三〕鮑本地缺。正曰:正義云,均州故城在隨州西南,蓋均陵也。

  〔四〕鮑本「鄳」作「黽」。○補曰:見楚策。札記丕烈案:史記作「鄳」,下同。

  「兵困於林中〔一〕,重燕、趙,以膠東〔二〕委於燕,以濟西委於趙。趙〔三〕得講於魏,至〔四〕公子延〔五〕,因犀首屬行而〔六〕攻趙。兵傷於離石〔七〕,遇敗於馬陵,而重魏,則以葉、蔡〔八〕委於魏。已得講於趙,則劫魏,魏不為割。困則使太后、穰侯為和,羸則兼欺舅〔九〕與母。適〔一0〕燕者曰:「以膠東。」適趙者曰:「以濟西。」適魏者曰:「以葉、蔡。」適楚者曰:「以塞鄳隘〔一一〕。」適齊者曰:「以宋。」此〔一二〕必令其言如循環〔一三〕,用兵如刺蜚繡〔一四〕,母不能制〔一五〕,舅不能約。龍賈之戰〔一六〕,岸門之戰,封陸之戰〔一七〕,高商之戰〔一八〕,趙莊之戰〔一九〕,秦之所殺三晉之民數百萬。今其生者,皆死秦之孤也〔二0〕。西河之外、上雒之